【文字解读】关于《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自: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时间:2026-05-12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6-05-12
来源: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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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20241024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并于20241112日以市政府第12号令的形式发布,自20241220日起施行。市政府第12号令最核心的修改内容就是将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例由4%下调为2%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管理工作,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配套政策,

二、制定依据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三、主要内容

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

第一部分明确配建方式。按项目商品住房建筑总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准)2%的比例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招拍挂取得商业商务用地,规划条件依法调整为住宅用地的,按2%的比例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部分明确了配建要求及优惠政策。共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坚持总量控制、合理配建的原则;二是坚持同步建设、同步配套的原则;三是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第三部分明确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批准程序及相关职责。办理项目建设用地供应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相关职责。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凭配建批复文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批复文件中确定的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空间位置等事项在报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配建申请进行审核,下达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批复;市数据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套数、空间位置等内容明确标注不参与预售;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进行查处。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负责提供还建安置房房源清单等;市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

第四部分明确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和其他要求。一是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原则上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布置;二是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应在控制标准范围内,做到布局合理、户型适用、功能齐全;三是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使用功能、适用性(如日照、采光、自然通风、防噪、污染控制等)和结构安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四是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五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原则上应与开发单位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六是可以采取购买同等价值的市场存量商品住房用以置换应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部分明确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与管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或置换筹集的存量商品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襄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作为国有资产代为管理。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统一分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