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关于在襄阳市区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

来自: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时间:2026-02-04
索引号: 557010441/2026-0417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公开日期: 2026-02-04
标题: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关于在襄阳市区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
文号: 襄住新〔2026〕26号
生效时间: 2026-02-03 终止时间: 2029-02-03 来源: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实现由公租房实物保障为主向租赁补贴为主转变,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襄阳市区住房保障实际,现就进一步在襄阳市区(不含襄州区,下同)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和条件

符合条件的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范围。领取补贴期间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自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享受过市区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或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的,不再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一)市区城镇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符合市区民政部门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房产(包括已签订备案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及非住宅房屋)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目前未承租或承购各类保障性住房;

3.在市场上承租住房。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房产(包括已签订备案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及非住宅房屋)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目前未承租或承购各类保障性住房;

2.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家庭成员仅一人的,收入标准上浮20%;且财产(含银行存款、基金、股票、车辆、所有权房屋等)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的10倍。其中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的,每台车辆本身价值须在12万元以内(机动车辆价值以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税票为准),车辆总数不超过2辆;

3.申请人在市区就业,社会保险缴纳年限为连续在市区缴纳一年以上或累计缴纳两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纳状态。缴纳时间应从申请家庭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往前推算。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十五年的申请家庭,视为符合社保缴纳条件;

4.在市场上承租住房。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房产(包括已签订备案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及非住宅房屋)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目前未承租或承购各类保障性住房;

2.申请人为高中阶段教育及以上学历人员,且最后学历毕业未满五年(高中及以上学历人员是指技校、职高、普高、高职高专、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社会平均工资(指市区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这一时期内职工人数后所得的平均工资);

4.在市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5.在市场上承租住房。

二、保障面积

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设置最低家庭保障面积30平方米,最高家庭保障面积60平方米。即1人及2人户家庭按照30平方米计算,3人户家庭按照45平方米计算,4人户及以上家庭按照60平方米计算。

三、保障标准

根据市区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具体为:市区城镇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15元/平方米·月·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为12元/平方米·月·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为8元/平方米·月·人。

每月租赁补贴发放金额=(15平方米-家庭人均产权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保障人数。其中,保障人数指长期在襄阳市区居住在一起,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数。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到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同时应规范签署《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户籍、市区城镇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承租住房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汇总申请家庭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台账后,上报城区住建部门。申请人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未承接相关赋权事项的,由城区住建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三)审批与公示

城区住建部门汇总本辖区申请家庭信息,根据申请人授权,会同城区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等进行复审;同时,通过全国公租房信息系统核查申请家庭是否重复享受租赁补贴;并将审核合格对象在区人民政府官网和申请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公示5个工作日。

(四)备案

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城区住建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城区住建部门登记为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并排序后,将申请家庭档案台账的纸质版及电子版自行存档一份,并报襄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备案。襄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定期对补贴保障对象是否存在重复申请、重复享受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各城区住建部门处理。

五、发放程序

(一)开立账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通知已被登记为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提供银行账号,并激活银行账户。

(二)发放补贴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制定年度租赁补贴计划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市财政部门将年度租赁补贴资金结算至各城区财政部门。各城区住建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之前(遇节假日日期提前),向各城区财政部门提交租赁补贴发放计划,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全额进行发放,同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报襄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汇总。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核发。

(三)录入系统

各城区住建部门须及时将补贴发放计划、发放对象、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公租房信息系统,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可追溯。襄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一年核对一次更新录入情况。

六、保障期限及动态监管

(一)保障期限

租赁补贴自申请对象完成审核公示备案的次月起计算。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二)动态复核

保障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变更,提供相关材料。城区住建部门会同城区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补贴发放家庭保障资格进行动态复核及年度审核。

保障条件发生变化的,城区住建部门及时报襄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自下次发放时调整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由城区住建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租赁补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资金来源

租赁补贴资金由财政保障,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中列支。

八、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是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主管部门。市财政、民政、公安、人社、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城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格申请审核、动态管理等工作;各城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人收入、财产等信息的核对工作。

九、各县(市)及襄州区可参照执行

十、本通知由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此前有关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襄阳市财政局

襄阳市民政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