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57010441/2025-36232 | 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公开日期: | 2025-12-29 | ||
| 标题: |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包容审慎“四张清单”》的通知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提升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持续打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建部令第55号)《湖北省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营主体的若干措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襄政办发〔2023〕2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住新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执法包容审慎“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践行容错纠错,推行柔性执法。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对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采取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引导企业自觉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在依法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同时,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规范执法程序,落实过罚相当。切实规范执法,既要防止逐利式执法,滥施行政处罚,也要防止当罚不罚,确保过罚相当。严格规范实施包容审慎“四张清单”,落实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同事不同罚,确保秉公执法。
三、加大教育引导,提升执法效能。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持续开展执法护企行动。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领域行政执法包容审慎“四张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襄阳市市区住建领域包容审慎执法清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2025年9月2日
附件1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分类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的相应法律法规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1 | 城市照明、桥梁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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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照明、桥梁 | 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情况的处罚 |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整改;造成损失的,已经依法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3 | 城市道路 | 对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造成路面损坏的处罚 | 【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造成路面损坏的,必须赔偿直接损失,并可处5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已经赔偿直接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4 | 城市道路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整改;造成损失的,已经依法赔偿,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5 | 城市道路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设置广告等辅助物,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整改;造成损失的,已经依法赔偿,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6 | 城市道路 | 对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行为的处罚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整改;造成损失的,已经依法赔偿,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7 | 城市道路 | 对未及时补缺或修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整改;造成损失的,已经依法赔偿,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8 | 城市道路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9 | 城市道路 | 对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作业)或者需要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整改;造成损失的,已经依法赔偿,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0 | 城市道路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1 | 城市供水 | 对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2 | 城市供水 | 对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取水泵站、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取水泵站、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水取水泵站、净水厂周围三百米的范围划定为安全保护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取水泵站、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3 | 城市供水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而未配套建设行为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而未配套建设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4 | 城市供水 | 对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行为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5 | 城市供水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改造,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二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工程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6 | 城镇排水 | 对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行为的处罚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规章】《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可以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其他排污者,可以处理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滞纳金、罚款的,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7 | 城镇排水 | 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8 | 城镇排水 | 对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9 | 城镇排水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行为的处罚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0 | 城镇排水 |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1 | 城镇排水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行为的处罚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2 | 城镇排水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等行为的处罚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3 | 城镇排水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4 | 建筑市场管理 | 对建筑业企业或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行为的处罚 |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5 | 建筑市场管理 |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行为的处罚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6 | 建筑市场管理 | 对建筑业企业及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7 | 建筑市场管理 | 对建设单位不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行为的处罚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8 | 建筑市场管理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承接业务不备案行为的处罚 | 【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9 | 建筑市场管理 |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初次违法,被通报或要求整改后及时改正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未再次被通报或发现不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30 | 建筑市场管理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行为的处罚 | 【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31 | 建筑市场管理 | 对未按期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按规定要求的备案文件齐全后15天内完成备案工作,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32 | 建筑市场管理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属于应急民生工程不能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因无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手续等前置要件的公益性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工程桩基施工不超过四分之一,装修、市政工程(无桩基)施工不超过十分之一,及时停止施工或办理施工许可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33 | 室内装饰装修 | 对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1、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装饰装修行为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34 | 房地产开发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35 | 房地产开发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违法销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36 | 房地产开发 | 对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未按规定明示相关文件或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37 | 房屋租赁管理类 | 对将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住房出租的处罚 |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38 | 房屋租赁管理类 | 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或注销的处罚 |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39 | 白蚁防治类 | 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蚁害处理的处罚 | 【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40 | 房地产中介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41 | 房地产中介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签订并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42 | 房地产中介 | 对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及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1、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整改。2、分支机构还未开展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43 | 房地产中介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1、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整改。2、未出具估价结果或估价结果客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44 | 物业管理 | 对建设单位在承接验收、物业服务企业在终止合同时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规】《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或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竣工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上述资料建档保存。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保存、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移交资料,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45 | 物业管理 | 对擅自改变、利用经营公建共用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规】《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用于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46 | 物业管理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47 | 物业管理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48 | 物业管理 | 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保存、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档案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保存、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下列资料:(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三)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四)查验、交接记录;(五)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资料。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档保存。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49 | 物业管理 | 对未按规定先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就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50 | 物业管理 | 对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资金的处罚 |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51 | 住房公积金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规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附件2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分类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的相应法律法规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1 | 绿化 | 对违反《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 | 【规章】《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三)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三)在树木下面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四)钉或刻划树木,攀折、围圈花木;(五)在绿地内乱扔废弃物;(六)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抗取土;(七)在草坪和花坛内放养牲畜、家禽、堆放物料;(八)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盗窃绿化设施。 | 初次违法,且危害轻微的,责令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2 | 绿化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轻微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3 | 物业管理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处罚 | 【法规】《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三)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所需维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 逾期未改正的,但违法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所需维修费用一倍罚款;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4 | 物业管理 |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5 | 住宅装饰装修 | 对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行为的处罚 |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责令改正,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6 | 住宅装饰装修 | 对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7 | 建筑市场管理 | 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8 | 建筑市场管理 | 对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初次违法,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9 | 建筑市场管理 | 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施工现场采取了有效扬尘防治措施,未造成大气污染后果,按要求及时停止施工的,处一万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附件3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分类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的相应法律法规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1 | 消防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停止涉及消防工程施工行为,自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经主管部门告知纠正之日起,在限期1个月内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立功表现:主动或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检举了其他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应的线索和材料,并经查证属实; 3.违法情节轻微:违法施工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20%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每符合上述一条情形,在从轻处罚裁量基准下限数额3万元基础上罚款数额降低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2 | 消防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停止涉及消防工程的施工行为,自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经主管部门告知纠正之日起,在限期1个月内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主动或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检举了其他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应的线索和材料,并经查证属实; 3.违法情节轻:违法投入使用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20%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每符合上述一条情形,在从轻处罚裁量基准下限数额3万元基础上罚款数额降低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3 | 消防 | 对建设单位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停止涉及消防工程的施工行为,自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经主管部门告知纠正之日起,在限期1个月内取得备案凭证;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主动或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检举了其他违法主体的相同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应的线索和材料,并经查证属实; 3.违法情节轻:违法投入使用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20%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每符合上述一条情形,在从轻处罚裁量基准下限数额2000元基础上罚款数额降低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4 | 建筑市场管理 | 对无证施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不符合免于处罚条件,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被发现并经主管部门告知纠正之后起立即停止施工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主动或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检举了其他违法主体的相同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应的线索和材料,并经查证属实;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每符合上述一条情形,在从轻处罚裁量基准下限对建设单位处合同价款1%,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基础上罚款数额降低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5 | 室内装饰装修 | 对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行为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到位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主动或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检举了其他违法主体的相同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应的线索和材料,并经查证属实;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每符合上述一条情形,在从轻处罚裁量基准下限数额500元和1000元的基础上罚款数额降低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附件4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免于行政强制执行事项清单
序号 | 分类 | 免于强制执行事项 | 强制执行事项相应法律法规 | 免于强制执行的情形 | 免于强制执行的依据 |
1 | 行政强制 | 加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加处罚款: 1.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自前述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缴纳罚款的:2.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持行政处罚决定,自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激纳罚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