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2026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自: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时间:2026-01-07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襄阳市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详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点击跳转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网站,网址为:http://szjj.xiangyang.gov.cn/;

2.“襄阳住建”微信公众号;


3.报刊、电视、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符合公开的其他相关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由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搜集、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下载《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点击跳转),直接填写提交。

2.电子邮件申请:请下载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zjj@xiangyang.gov.cn。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或单位证件到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当面提交《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自2021年4月6日起,本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税发〔2021〕4号)的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链接: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税发〔2021〕4号)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办公室是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15号;

邮政编码:441003;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8:0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政策咨询、信访接待电话:0710-3250071;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樊城区建华路15号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办公室;

网站工作电话:0710-3229311;

传真号码:0710-3222848;

电子邮箱地址:zjj@xiangyang.gov.cn。

四、以下情况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如下规定,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本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