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5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5-09-22
索引号: 557010441/2025-25464 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公开日期: 2025-09-22
标题: 关于对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5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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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艳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妥善处理拆迁私房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建议收悉。感谢你对我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建设的需要,国务院于稍早的1991年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拆迁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期。2001年和2011年,国务院先后对《拆迁条例》进行了两次修订并分别相应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现行有效的是2011年国务院出台的《征收条例》。

随后,我市根据《征收条例》规定,确立了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体制机制,陆续制定、完善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配套政策。按照市政府确立的房屋征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市区房屋征收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具体承担,我局作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2011年以来,市区实施了大规模的“两改”、“棚改”项目和内外环线、东西轴线等城市建设项目,显著改善了城市面貌,提高了被征收拆迁群众的居住水平。目前,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总体开展平稳有序。

二、对相关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私房拆迁协议履行不彻底”的问题

经统计,市区存在“房屋征迁后,补偿款未及时足额兑付、安置房交付延迟等问题”的逾期未安置征迁项目共有58个,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13个,另外45个为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项目。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抓紧建设安置房以及购买市场商品房用于安置等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节点限期解决村(居)民征迁安置问题。截至目前,已有17个项目完成整改;今年内还将有35个项目完成整改;至2027年,所有逾期未安置征迁项目必须全部落实安置。

(二)关于“产权纠纷频发”的问题  

你提到的产权纠纷频发问题发生在部分城区、开发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项目中,由于征迁项目改造范围划定不精准、安置房选址规划统筹不够等原因,导致被征迁群众的房屋“前拆后建、建了又拆”,既浪费了国家资源,又给被征迁群众造成了不便。这些问题虽然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范畴,但我局将引以为戒,积极指导协调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房屋征收政策规定,避免今后工作中出现类似的问题。

(三)关于“上世纪70年代房屋拆迁”和“拆迁资料档案管理混乱”的问题  

199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前,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房屋拆迁政策,当时我市普遍做法是由市政府临时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实施拆迁,市政府确定统一的房屋拆迁标准对私房户进行补偿;私房户有工作单位的,拆迁补偿后由工作单位安排住房,没有工作单位的,安排国有直管公房居住(你在建议中提到上世纪70年代房屋拆迁后现居住国有直管公房的即属于这种情况)。在当时计划经济时代背景下,“由单位安排住房或安排国有直管公房居住”的方式妥善解决了私房户的拆迁安置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近年来国家住房保障体系持续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

对于你提到的上世纪70年代私房户拆迁后现居住于解放路国有直管公房的情况,我们经核实,上世纪90年代初,部分租户自行将原居住的国有直管住宅房屋临街卧室改变为经营用房使用。后来在房屋确权办证时,该类房屋已经作为非住宅房屋登记在市房投公司名下。目前,该类房屋均是按照非住宅房屋进行管理并收取房租的,租金标准则是参照第三方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结果定价。近几年考虑到市场行情和租户实际情况,我们已将非住宅房租进行了较大幅度下调,接下来我们也将会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对非住宅房租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在服务租户工作中,我们将持续培训提升工作人员政策知识水平,强调和实行店小二服务精神,始终将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作为工作成效的检验标准之一进行考核。但由于工作人员少,租户量大且分散,个别工作人员在与租户沟通中难免产生急躁情绪。我们也注意到这些问题,已经采取回访等方式,不断查找和持续改进工作中的不足。

同时,对你建议提到的拆迁档案管理问题,如上所述,在1991年《拆迁条例》出台前,拆迁项目建设指挥部属于临时机构,缺乏档案管理的专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在长达数十年的部门和机构职能调整中,拆迁档案难免存在缺失和遗漏,导致给现在问题追溯和解决带来很大困难。随着国家征收拆迁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尤其是《征收条例》出台后,各城区、开发区对于征收拆迁档案已经实现了规范化管理,我局也将积极指导协调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继续做好征收拆迁档案管理工作,杜绝征收拆迁档案保存不完整和管理混乱等现象出现。

四、关于“居民生活受影响程度不一”的问题

市政府高度重视被征迁群众的生产生活,为尽可能减少因征收拆迁带给群众的影响,市政府出台了多项具体措施。2016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襄政办发【2016】75号)即明确规定:“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原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自愿选择在原被征迁房屋的学区或新居住地的学区入学,教育部门应予以支持。”“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购房居住的,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先行办理户口迁转手续,公安部门应予以支持”。

在实际工作中,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税务、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也都在按照市政府规定认真落实。2024年樊城区政府在实施陈老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和更新改造项目时,因征迁时间为8、9月份,恰逢中小学生报名、入学阶段(8月份安排学籍,9月份入学),有几户被改造居民面临子女需就读新学校、但新学校学籍已满无法入学的情况。得知情况后,我局会同樊城区政府,积极协调相关城区和教育部门处理落实,保证了被改造居民子女的正常入学。   

尊敬的田艳代表!再次感谢你对我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继续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指导协调各城区和开发区,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政策,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欢迎你继续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