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襄住新罚字〔2025〕第46号)

时间:2026-01-06
索引号: 557010441/2026-00251 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公开日期: 2026-01-06
标题: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襄住新罚字〔2025〕第46号)
文号: 襄住新罚字〔2025〕第46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案件名称

湖北圣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襄住罚字〔2025〕第46

当事人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湖北圣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或

身份证号码

91420600MA49P6E12W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违法事实

2025年8月25日,襄阳市建筑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在对襄阳佳源·庞公龙都项目劳务纠纷事项进行调解时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北圣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项目的7#、11#、14#楼的钢筋、模板工程分包给了无劳务资质证书的湖北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金额188314.1元。

经调查,2023年3月6日,湖北圣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书,将庞公龙都项目的7#、11#、14#楼的钢筋、模板工程的制作分包湖北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分包工程建筑面积约4962.82平方米,合同暂定价为188314.1元(合同约定以实际结算为准)。截至目前湖北圣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累计支付128800元(全部通过农民工工资账户支付给农民工了)。湖北圣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二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规定的情形,应认定湖北圣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湖北圣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湖北圣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分包合同价款188314.1元0.5%的罚款即941.5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3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20600MB1B903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