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57010441/2025-28063 | 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公开日期: | 2025-10-22 | ||
| 标题: |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襄住新罚字〔2025〕第30号) | ||||
| 文号: | 襄住新罚字〔2025〕第30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案件名称 | 保康县建设工程总公司在襄城经开区保康工业园综合楼改造项目中涉嫌存在无证施工的案件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住新罚字〔2025〕第30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保康县建设工程总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或 身份证号码 | 91420626179810790A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刘* | |
违法事实 | 2025 年 2 月 5 日,保康县建设工程总公司在余家湖保康工业园综合楼烂尾楼改造项目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截至调查时,项目已完成场地清理、围挡搭设、室外脚手架搭设、室外门卫房及消防水池施工、室内部分拆除及少量砌体和抹灰施工、部分管线预埋等,总进度达 20%,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的规定。 |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 以上 2% 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保康县建设工程总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整改到位(完成施工许可证办理)。并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二、处 1 万元罚款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0月22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20600MB1B90319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