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襄住新罚字〔2025〕第24号)

时间:2025-07-31
索引号: 557010441/2025-19275 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公开日期: 2025-07-31
标题: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襄住新罚字〔2025〕第24号)
文号: 襄住新罚字〔2025〕第24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案件名称

泽信湖畔云筑21-2-701业主**在房屋装饰装修时,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未按功能区要求施工行为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襄住罚字〔2025〕第24

当事人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社会信用代码或

身份证号码

420621****053X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违法事实

泽信湖畔云筑21-2-701业主**2024年8月8日向泽信物业申请个人装饰装修事宜,装修期间601业主投诉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未按功能区要求装修。经我局约谈、责令整改仍拒不配合未能整改到位。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中《装饰装修管理》第3条自由裁量情形和处罚标准:“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处以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郭**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整改到位。

并作出以下处罚:处以800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73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20600MB1B903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