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57010441/2025-19275 | 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公开日期: | 2025-07-31 | ||
| 标题: |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襄住新罚字〔2025〕第24号) | ||||
| 文号: | 襄住新罚字〔2025〕第24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案件名称 | 泽信湖畔云筑21-2-701业主郭**在房屋装饰装修时,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未按功能区要求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住新罚字〔2025〕第24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郭** |
社会信用代码或 身份证号码 | 420621****053X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郭** | |
违法事实 | 泽信湖畔云筑21-2-701业主郭**于2024年8月8日向泽信物业申请个人装饰装修事宜,装修期间601业主投诉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未按功能区要求装修。经我局约谈、责令整改仍拒不配合未能整改到位。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规定。 |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中《装饰装修管理》第3条自由裁量情形和处罚标准:“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2、其他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处以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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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郭**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整改到位。 并作出以下处罚:处以800元罚款。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30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20600MB1B903199 | |